2021年,蘇州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工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全市住建部門要緊密結合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從加強總體謀劃、完善政策體系、扶持骨干企業、發展關鍵技術、培養專業人才等方面,全面鞏固、提升“十三五”期間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成果,同時進一步創造有利條件,促進裝配式建筑、裝配化裝修等先進技術推廣使用,充分發揮裝配式建筑技術的優越性。
一、加強總體謀劃。將“十四五”期間我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工作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和推進措施納入《蘇州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2021年,貫徹落實《全省建筑產業現代化2021年工作要點》的工作要求;各地應按照《2021年全市裝配式建筑、裝配化裝修和人才培訓任務計劃表》(詳見附表)的任務分解推進實施,確保全面完成任務指標。
二、執行實施標準。2021年,裝配式建筑預制裝配率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納入考核、統計:居住建筑預制裝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預制裝配率不低于45%。積極推動裝配化裝修在成品住房建設中的應用;鼓勵、支持政府投資公共項目中積極推廣裝配化裝修。
三、強化推進措施。抓住土地出讓環節,在土地拍賣條件中明確預制裝配率要求,同一地塊中符合本文第二條標準要求的建筑面積,應不低于建筑總面積的30%。政府投資公共項目應全面推廣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各地應抓住工改機遇,項目審批部門從《項目建議書決定書》開始明確實行裝配式技術和預制裝配率。
四、推進示范創建。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開展創建“蘇州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活動。積極支持我市符合創建條件的項目創建省級、國家級建筑產業示范項目。積極支持我市符合條件的設計、施工、裝配式部品生產、裝配化裝修、教育培訓機構創建省級、國家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基地。指導已獲準創建省級示范基地、示范項目完成創建目標和評估驗收;適時組織全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管理部門、相關企業進行觀摩、學習。
五、加強過程監管。全市住建部門應切實加強裝配式建筑的過程監管。負責建筑產業的部門應將實施裝配式建筑和裝配式建筑指標推送至行政審批、資規等部門;審圖機構應核對設計單位提供的預制裝配率的計算書與該項目的設定指標是否相符;招投標監督機構應在招投標重點環節對該項目預制裝配率等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進行重點監管;房地產預售部門在辦理預售時,應核對項目預制裝配率等指標。
六、嚴格質量監管。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要嚴格落實預制構件登記、進場驗收和送檢制度。裝配式建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將部品部件進場、吊裝安裝、節點連接、密封防水等關鍵部位和工序,分別列入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單位拍攝上述關鍵節點和工序的影像資料,并上傳至現場質量安全監理監管系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將上述關鍵部位和工序,作為重點管控對象,參與項目首層拚裝、灌漿驗收。研究出臺、試點推進關鍵崗位施工人員持培訓合格證明上崗的政策文件。創新質量監督手段,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行重要節點抽測制度。
七、加強人才培訓。組織全市從事建筑產業現代化的主管部門等主體走進高校進行專業培訓。發揮我市省級培訓類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基地的作用,開展裝配式建筑工人、預制構件檢測人員和BIM技術的應用等方面專題培訓、考核;通過考核的人員,可獲培訓合格證明;對于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培訓的企業,給予一定金額的資金補助。會同人社、總工會等部門開展裝配式建筑技術工人職業競賽活動;對于在競賽中表現突出的人員,予以“五一”勞動獎章等獎勵;組織參與全省裝配式建筑職業技能大賽。
八、深化課題研究。調研我市建筑產業現代化和裝配式建筑建造技術應用情況,分析推進工作的關鍵因素,提出可操作、可復制、可推廣的工作方案。緊密結合我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工作的實際需求,開展預制構件標準化設計、生產質量檢測,以及生產、運輸、安裝等環節的質量管控等專題研究,盡快出臺相關技術導則。鼓勵建筑業企業針對實際需要,開展課題研究,出臺裝配式建筑設計、施工、監理類企業標準。
九、落實扶持政策。符合本文件第二條預制裝配率標準的項目方可享受我市各類扶持政策。貫徹《江蘇省重污染天氣建筑工地揚塵控制應急工作方案(試行)》等規定,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吊運、安裝列入《應急管控豁免工序范圍》。各級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裝配式建筑施工工地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在同等條件下,裝配式建筑優先參評“姑蘇杯”優質工程、市級標準化監理項目,優先推薦對應的國家級、省級獎項。
十、加強監測督導。啟用“蘇州市裝配式建筑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各地住建門協調裝配式建筑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將項目信息錄入監管平臺。各市、區住建部門要充分利用該監管平臺,對裝配式建筑從項目立項、土地出讓開始到審圖、工程發包、質安監督以及落實預制裝配率等指標要求等實行全過程跟蹤監測;加強對裝配式建筑部品構件生產企業進行監測;加強對裝配式建筑采用BIM、總承包等情況進行監測;申報創建各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的企業和項目,必須已錄入監管平臺。各地對監測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導、糾正,對拒不整改的項目,應及時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或報請上級建筑產業現代化辦公室指導。